俄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相关法律核心政策要点
20 15 年 7 月 13 日 ,俄总统普京 分别签署《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联邦法律》 以及因通过该法对税法典第二部分和部分法律进行修订的 2 部联邦法律 。 自公布之日起, 3 部法律条款将陆续生效,至 2016 年 10 月 1 日全部条款生效。核心政策要点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自由港设立期限 70 年,期限可依法延长。自由港区域包括滨海边疆区阿尔乔姆市、符拉迪沃斯托克市、大石头城、纳霍德卡市、帕尔季赞斯克市、 斯帕斯克 —达尔尼 市、 乌苏里斯克市、纳捷日金区、什科托沃区、 十月区、 奥尔金区、 帕尔季赞区,波格拉尼奇内区、哈桑区和汉凯区等 15 个行 政区,包括 上述行政区域内的海港及其 水域。 已建立 经济特区、地区发展区和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区 的区域不属于自由港 。
(二) 在自由港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签署企业经营协议的个体经营者或商业法人(国有或 地方 单一制企业除外)可成为自由港入驻企业。
(三) 自由港管理机构包括监事会、全权联邦机构 、管理公司 和公众理事会。 监事会 由主管远东联邦区的副总理担任主席, 由全权联邦机构领导担任副主席, 成员 还 包括滨海边疆区地方政府 、立法机构 以及 财政 、海关、税务 、工业 等联邦机构 相关负责人 、管理公司领导 等, 为自由港管理集体 机构。全权联邦机构为自由港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入驻企业的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可将相关授权移交 管理公司 。 管理公司为根据关于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区联邦法律确定的负责远东地区跨越式发展区运营的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全权联邦机构下可建立自由港公共理事会 ,由社会组织、 全俄工会和雇主联合会、 消费者联合会、科技机构、 专家 组织 及 个人 等组成, 根据监事会批准的条例开展工作 。
二、基础设施
自由港区域内交通、能源、市政、工程、社会、创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依靠 采用 公私合营机制的预算外资金以及联邦、滨海边疆区及自由港区域所在地预算资金补贴进行融资。
三 、 税收
(一) 增值税。 自由港入驻企业在提交纳税申报书和管理公司担保合同后,有权使用退税申请程序。如果纳税人在税务部门提出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未退回其过多获得(抵免)的税款,管理公司有义务代付。
(二) 利润税。 自获得首笔利润的纳税期起, 5 个纳税期内(利润税纳税期为 1 年),应向联邦预算纳税税率为 0 ,应向滨海边疆区预算纳税税率不高于 5% 。此后 5 个纳税期内应向滨海边疆区预算纳税税率不低于 10% 。入驻企业在 3 个纳税期内未获得利润,则 上述纳税优惠期从 第 4 个纳税期开始计算 。
入驻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率政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在自由港区域内进行法人国家注册;在自由港区域外没有所属的分支机构;未使用俄联邦税法典规定的特殊税收制度;不属于纳税人统一小组成员;不属于非商业机构、银行、保险公司、非国有退休基金、证券市场职业参与者和清算机构;不属于任何一种 特殊经济 区入驻企业;不属于地区投资项目参与者。此外,执行在自由港开展经营活动协议产生的收入,不低于确定为纳税税基的总收入的 90% ;对执行在自由港开展经营活动协议产生的收入(支出)和其它经营活动收入(支出),进行独立核算。
四 、 保险
自由港入驻企业,在其获得入驻企业地位的下月 1 日起 10 年内,适用于以下保险缴费费率: 联邦退休基金 6% , 联邦社会保险基金 1.5% , 联邦 强制医疗保险基金 0.1% 。这一优惠保险缴费费率,适用于 《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联邦法律》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获得入驻企业地位的入驻企业。
五、 劳动政策
引进和使用外国员工无需办理许可;入驻企业招收 外国 务工人员,为其办理入境邀请函和工作许可 无配额限制;在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俄公民具有优先权。
六、 外国公民入出境
通过自由港区域内口岸 入境的外国公民, 实行 “入境、停留 8 天、出境”的 简化签证制度 。
七、 口岸监管
自由港区域内各口岸 国家监管机构(边防、海关)工作时间的确定,应考虑保障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商品、动物 全天候 和 不间断 通过。
进行海关等各类监管实施“一站式”机制,由 自非欧亚经济联盟国家进口商品的承运人或代办人向海关部门提供进行海关、交通、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管所需全部文件(身份证明除外),以电子方式提供并经专业电子签名认证 。
承运人 至少 在 商品抵达欧亚经济联盟关境 前 2 小时使用信息系统向海关部门提交 预先 信息(取决于运输方式),通过水路运输商品时可由承运人或代办人提交 预先 信息 ,在过境、非过境、自由关税区不同海关程序下, 提供 预先 信息要求 有区别 。
俄联邦政府有权确定口岸查验时限。国家监管部门官员的行为,包括 无依据延误 查验时限 的 行为由自由港监事会研究。
八、 自由关税区 海关程序
自由港区域内实行 2010 年 6 月 18 日签署的《关于关税同盟关境内自由(专门、特别)经济区和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有关问题的协议》规定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 ,自由港区域等同于特别经济区 。
开放国际交通的、外国船只可进入的海港区域内,开放运营国际航空运输飞机起降的机场区域内 ,以及毗邻海港和机场区域内实行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
上述海港部分地块(包括水域)和(获)上述机场部分地块 (简称“港口地块”) 可实行“港口特别经济区”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由监事会决定。 在毗邻公路、铁路口岸的地块 (简称“物流地块”) 可实行“物流特别经济区”的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由监事会决定。
除上述 港口和物流地块外, 自由港内入驻企业所有( 包括租赁)的、并建有海关监管区的地块,可实行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 入驻企业按规定提交 书面 申请、并 具备 海关监管 条件 设施情况下,由海关部门决定 是否设立海关监管区 。
俄联邦政府有权制定不适用于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商品清单。适用的商品依法办理海关申报 , 自非欧亚经济联盟国家 进口至 港口地块和物流地块 的外国商品,如 不用于相关港口 或 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 可不申报。 入驻企业为实施经营协议的商品可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
按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进口 的商品 、 使用上述 商品生产(获得)的商品、使用按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进口的外国商品和欧亚经济联盟 商品生产(获得)的商品,除 法律规定 个别情形外,只能在自由港区域内 适用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地块 存放和使用。
九、 经营活动
自由港区域内可从事不违反俄法律的任何经营活动,入驻企业有权从事的经营活动种类由监事会决定。
在实行自由关税区海关程序的港口地块,可从事与单件价值超过 50 万卢布的商品(包括奢侈品、艺术品、古玩)存储、商品展示等售前准备相关的服务。入驻企业从事该行业需为依法注册的法人,需在与海关部门商定的特殊装备的地点进行。
俄联邦政府有权对准许在外国获得医疗教育文凭的人员在自由港从事医疗活动、自由港入驻企业从事医疗活动的许可、在自由港区域内对外国人进行医疗救助的办法等做出特殊规定。
俄联邦政府可对自由港内设立的教育机构(或入驻企业)从事职业教育和补充职业教育活动的许可制度做出特殊规定。
俄联邦政府有权对自由港区域内渔业养殖、捕捞和保护水生物资源管理做出特殊规定。
十、 其它
(一) 国家和市政监管。 国家和地方个别种类例行检查,应由国家和市政监管机构以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例行检查的年度实施计划应与全权联邦机构商定。例行检查的持续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小企业接受例行检查的总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 年,微型企业不超过 10 小时 / 年。 如确有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但针对小企业的延长检查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针对微型企业则不超过 10 小时。 计划外检查按照全权联邦机构规定的程序,与全权联邦机构商定后进行,时限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
(二) 基建项目 许可办理。 自由港区域内基建项目许可办理更加便利,对各类许可的颁发时限和程序均有明确要求。例如:地块的城市建设规划文件,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批准;已批准建设项目的范围变更 或基建项目的改造许可,有关部门需在 5 天内做出同意或拒绝颁发许可的决定,并说明原因;基建项目的建设许可和运营许可,在收到申请后 7 天内颁发。 此外,可依法在自由港区域内申请水上人工造地。
(三) 入驻企业利益保护。 管理公司有权在法院代表和保护入驻企业利益,对行政和其他公共关系案件提起诉讼,保护具有入驻企业地位的非特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群体的权力和合法利益。(非正式译文,仅供参考。)